全国首例!疫情期间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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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庭审直播
10月20日上午9:30至10:38分,全国首例疫情期间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并在中国庭审网、西瓜视频等平台同步直播。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至2月,母婴用品销售商吕某利用他人购买口罩防疫的迫切心理,以每只1.5-7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向浙江杭州、绍兴、江苏等地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且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儿童日常防护口罩,被不特定社会公众购买用于疫情期间儿童防护,实际进入流通领域3.7万余只,涉及金额8.3万余元。
丨涉案三无儿童口罩
在办理吕某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过程中,萧山区检察院认为,吕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众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危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萧山区检察院依法于今年8月27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伪劣商品警示公告;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251895元;并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10月20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该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玉瑊、第八检察部主任方芸依法出庭。浙江省妇联副主席陆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余晓敏,团省委志工权益部部长陈掌军,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沈明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妇联、滨江、萧山团区委相关负责人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媒体代表到庭观摩。
丨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涉案事实进行举证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吕某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办案期间,萧山区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全国试点的优势,委托萧山团区委组织专业社会力量针对售卖伪劣儿童口罩可能造成的公益损害在母婴店、药店、学校、家长、未成年人之间进行调研,进一步印证该行为对社会不特定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庭审过程中萧山团区委负责人作为证人出庭,当庭介绍了实地走访情况并宣读调研报告,直观展现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经合议庭合议,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后,吕某表示认错服判、承诺不上诉,并在庭后立即履行了判决内容。
签约仪式
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将“取之于”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所获的赔偿款“用之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工作中,庭审结束后,萧山区检察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赔偿款由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代为管理,用于未成年人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等公益事项支出。
丨签约仪式现场
“本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公布后审理的首起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其示范意义和实践价值尤显重要。”浙江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余晓敏在赔偿款转交仪式上这样说道。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电商的兴起和普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受到普遍关注,近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也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为了重点新增内容。”
本案承办人、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玉瑊表示,“该案属于网络消费领域的侵权,准入门槛低、违法成本小、辐射范围大、查处难度高,对公共利益与未成年人权益的损害也更为严重。如何在网络安全保护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最大限度地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最大程度地震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这是我们检察机关一直在思考的,也是我们在该案中依法追究吕某销售伪劣儿童口罩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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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八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
图片:萧山网 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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